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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4名男性终生禁驾 信息公开追究刑事责任

2017-07-03 15:23:40
来源:中国山东网
责任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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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青岛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公布 14名全为男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两种情形作出终生禁驾的处罚,14名被终生禁驾人员全为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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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肇事逃逸致人亡,迫于压力投案

2014年09月29日21时40分许,高某某驾驶灯光系不符合要求的鲁BELxx6号轿车沿阳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处与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27年01月01日生,平度市香店办事处小窑村)相撞,致车损,李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高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事发后,民警通过联系其家属,做思想工作让其马上投案,经做工作张某某于次日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调查,高某某驾驶灯光系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观察不周,且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6月9日,高某某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2016年1月,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15年10月09日18时许,李某某持注销状态的驾驶证酒后驾驶鲁BRxx3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古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肇事处,与顺行在前的任某某(男,汉族,1963年09月12日生,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大水泊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后部无车身反光标示无灯光装置的无号牌三轮翻斗车追尾相撞,致两车损坏,李某某伤,任某某当场死亡。经调查,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72mg/100ml,李某某持注销状态的驾驶证酒后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任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后部无车身反光标示无灯光装置的无号牌车辆发生肇事,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6年4月6日,李某某被平度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6年2月5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高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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