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3月31日讯 3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0年第13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黄岛区16批次食品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青岛书香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豇豆和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书香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用于经营的豇豆和红薯粉条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书香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青岛书香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豇豆作为配菜原料,查验了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同批次《蔬菜抽样农残检测结果公示》,履行了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义务;购进红薯粉丝作为配菜原料,查验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但未索要其检验合格证明,只履行部分索证索票义务。故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豇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红薯粉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七)条、以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书香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1〕17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书香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黄岛区潘树成东北菜馆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潘树成东北菜馆采购用于经营的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潘树成东北菜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食用完毕。
黄岛区潘树成东北菜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潘树成东北菜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1〕79号),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潘树成东北菜馆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黄岛区汇蔬佳蔬菜店经营的豇豆和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汇蔬佳蔬菜店经营的豇豆和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豇豆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剩余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汇蔬佳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黄岛区汇蔬佳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水胺硫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黄岛区汇蔬佳蔬菜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综上,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汇蔬佳蔬菜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2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1〕223号),同时将其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案件线索移送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汇蔬佳蔬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黄岛区圣洁园果蔬店经营的山药
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2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圣洁园果蔬店销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圣洁园果蔬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同批次产品10公斤,因山药不宜储存,黄岛区圣洁园果蔬店现场对剩余的抽检同批次山药自行销毁。
黄岛区圣洁园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索取留存了产品进货单据,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快检结果为合格的山药快检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圣洁园果蔬店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1〕153号)。
(三)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供应商另案处理。
黄岛区源源源粮油批发部生产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2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源源源粮油批发部生产经营的花生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黄曲霉毒素B1项目均不符合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源源源粮油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
黄岛区源源源粮油批发部生产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经营的不合格花生油货值金额较少,且生产经营规模小,社会危害轻微,且事后积极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减轻不良影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冠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条第七款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且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减轻处罚条件,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源源源粮油批发部给予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1〕19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源源源粮油批发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42020028)。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食善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黄岛区汤泺源麻辣烫店使用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汤泺源麻辣烫店使用的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汤泺源麻辣烫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汤泺源麻辣烫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汤泺源麻辣烫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62020012)。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汤泺源麻辣烫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黄岛区厨之家饭店使用的水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厨之家饭店使用的水杯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1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厨之家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厨之家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厨之家饭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52020011)。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厨之家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大村镇市美村大集袁书平摊位经营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过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大村镇市美村大集袁书平摊位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铝的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际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袁书平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
袁书平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袁书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22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1〕6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袁书平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
青岛滨海学院第四餐厅使用的大碗和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滨海学院第四餐厅使用的大碗和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滨海学院第四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青岛滨海学院第四餐厅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青岛滨海学院第四餐厅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082020049)。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滨海学院第四餐厅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黄岛区焱火饭店使用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焱火饭店使用的盘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12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焱火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经调查,黄岛区焱火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黄岛区焱火饭店厅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910202001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焱火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制售的无糖板栗月饼和无糖五仁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制售的无糖板栗月饼和无糖五仁月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过氧化值项目均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0年9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已全部消耗完毕。
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制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进货时部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所使用的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部分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无明显的主观故意,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0〕73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心满意足蛋糕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问题整改,现已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