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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工伤后公司是否免责?黄岛法院说法

2020-05-27 09:13:10
来源:半岛网
责任编辑:古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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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自愿不缴社保 工伤后公司是否免责?黄岛法院法官说法

大众报业·半岛记者 王洪智

张某于2016年1月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张某书写由于个人原因不能购买个人社会保险(五险)的声明一份,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某天下班途中,张某骑着电动车在路口被一辆小汽车撞倒,导致右腿骨折。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是小汽车车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鉴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拾级。

于是,张某向某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公司则以张某签署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拒绝为张某申请工伤。迫于医疗费用等高额费用,张某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为张某属于在上下班路上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请求裁决某汽车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某汽车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各项费用总计5万余元。某公司不服,随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某公司诉称,张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因张某自身原因无需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领取固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某公司认为,张某工伤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资金补偿待遇根本原因是张某主观上想领取每月的社保补贴所造成的,故张某应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利后果。

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无法逃避,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原告张某因工受伤,被告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张某落实各项工伤待遇。因某公司未为张某投缴社会保险,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各项工伤待遇,张某要求由某公司承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约定写进劳动合同中,或双方私下签订不缴社会保险的协议。虽然双方都是自愿的,但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张某遭受事故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黄岛法院法官介绍,日常生产活动既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也受劳动法的强制性法律约束。对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畴,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标准,否则此约定将会受到“约定不破法定”的原则而导致无效。

对于劳动者来说,由于劳动者处于相对经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进行谈判、主张公平等方面无法真正意义上达到平等,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措施,同时也是对社会负责的一种态度。对于企业来说,认为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了企业的利润,贪图眼前的蝇头小利,与员工私下签订约定,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只会为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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