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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无证排污将罚款 黄岛颁发首张排污许可证

2017-06-30 16:32:22
来源:新黄岛
责任编辑:芃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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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区颁发首张排污许可证

7月1日起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瞒报造假最高罚款近百万,新区开启持证排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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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区环保局了解到,近日,新区发出首张排污许可证。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经过市环保局和区环保局审核,获得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统一编号,成为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领到排污许可证的第一家企业。7月1日起,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瞒报造假将被罚。

首次发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

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排污许可证及副本,记者看到,排污许可证上标明了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二维码等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标明了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其他基本信息。此外,许可证副本还标明了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其中,许可事项主要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许可排放量等;管理要求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排污许可证上的二维码“内有乾坤”。微信扫描二维码即可进入许可信息公开页面,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一目了然,还可以点击“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进一步查看详细排放信息。

记者了解到,根据环保部统一要求,今年6月5日前,火电、造纸企业应向所在区(市)环保部门申领具有全国统一编号的排污许可证。截至目前,新区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首批造纸、火电企业共12家,均已提出申请并全部通过审核,获得环保部下发的排污许可证统一编号,近期将陆续领到排污许可证。

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在排污许可有效期内,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撤销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核发决定。下一步,将陆续对水十条、大气十条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等,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加强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排污企业

据介绍,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

“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待排污许可制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

作为排污者,企业将依法承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的责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我们企业将按照要求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责任,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作为监管部门,区环保局通过核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

此外,排污许可制强调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自行信息公开、政府在核发后发布公告;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定期公布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执行报告等;政府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也应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

下月起无证排污罚款或将近百万

按照环保部要求,从7月1日起,凡无许可排污、不依许可排污或瞒报造假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如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张鹏 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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