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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停车场下月起统一收费

2016-04-18 14:02:06
来源:新黄岛
责任编辑: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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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和黄岛公安分局按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黄发改发 [2016]45号)统一部署,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新政。自2016年5月1日起,新区将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统一进行分类收费。

新政分三类标准收费

根据修订后的《青岛市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规定,新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主要包括: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港口、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场;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等。

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区域将分为三类进行收费:一类区域主要指胶州湾隧道黄岛出口至古镇口军民融合区沿海及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区域;二类区域主要指车站、港口、医院、物流园区以及商业繁华地段等需要加快车辆周转的区域;三类区域指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不适用

据介绍,新《办法》中列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场,不因其经营主体发生转移而改变价格管理方式。占用公共资源、具有自然垄断和公益性质等停车场由有关部门转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新《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但应按照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和监督权。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将加大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不标价以及不按照规定标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收费管理也不适用新《办法》,而是按《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停放15分钟以内免费

在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有几类情况停车收费可免。

据该负责人介绍,车辆在划定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停车场在工作时间内对前来办理事务并能够提供相应凭证的车辆;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具有计时设施的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下,可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明码标价综合监管

自5月1日起,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将统一亮证收费,原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自行作废。区发改局相关负责人提示,经营者需携带《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停车场地有关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区发展和改革局重新申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

届时,停车场将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明码标价格式,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示停车场及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地址(位置)、区域类别、价格管理方式、泊位数量、收费时段、收费标准、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编号、停车场的收费类别证编号、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免费规定等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将与公安、建设、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强协作,对停车收费行为进行综合监管。(桂晨 明振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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