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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车祸受害人申到9.5万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2016-01-18 10:08:00
来源:新黄岛
责任编辑: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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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黄岛公安分局交警部门了解到,自2015年8月份《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基金管理办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条件的垫付申请,全部为新区交警部门帮助申请的,分别是黄岛区(原胶南)4份,开发区3份,其中5份已经审核结束,垫付款项将转账至医院账户完成垫付,剩余两份已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截至目前,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款项 5笔,共 95029.74元。

3万多救命钱暖人心

2015年9月14日,家住珠海街道的周大爷骑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时,与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周大爷颅骨骨折严重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该起事故中,周大爷和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据民警介绍,徐某驾驶的是无号牌的摩托车,没有任何保险,因此该起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两人自掏腰包,但徐某的经济条件差无力支付周大爷的医疗费用,周大爷家境困难也为高额抢救费用犯难。于是,周大爷的儿子在黄岛公安分局交警部门的帮助下,于去年11月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38083.67元。经审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其中符合条件的32786.16元。该起案例也是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垫付的首笔救助款项。

得知救助基金审核通过后,徐大爷的儿子告诉记者:“亲人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本来就是一件令人悲伤的事情,家境困难无钱抢救更是雪上加霜,但是政府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给我带来了一些安慰,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三种情形可申救助金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实施垫付的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车无交强险,其余4起均为肇事车辆逃逸。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黄岛公安分局交警事故处理科科长薛金光介绍说,救助基金有三种使用范围,分别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金最高不超10万

记者了解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办法》中的特殊情况中是指当事人不知道该规定,超过了3天的,民警查明确实是事故受害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或花72小时抢救不完的,这种情况需要医院出具一个书面说明,救助部门对此要审核。

“需要明确的是垫付的费用除了丧葬费外,抢救费用中并不包含后期治疗费用。”薛金光科长进一步解释说,《办法》规定的属地化原则,通俗地讲是以事故发生地为准,不管是外地还是本地车辆肇事,也不管受害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据介绍,与省内其他城市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相比,青岛的救助基金垫付起点比较高,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但是遇到了一些特殊情况,救助机构会特殊对待。

审核完5日内到账

据悉,对属于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并在收到抢救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而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说明理由。

此外,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王赠淋 冯希军 杨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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